章程制度

  • 商会章程
  • 党组织制度
  • 会长会议
  • 会员管理
  • 财务管理
  • 档案管理
  • 信息公开
  • 诚信自律

江苏省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Jiangsu 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JFC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福建籍人士在江苏投资兴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学习、交流、合作、发展。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泰山路151号新丽华中心2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引导会员单位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经营之路;

(二)组织对企业现状和发展状况进行调查研究,接受会员单位对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的咨询,听取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商贸信息,包括对会员单位拓展业务进行研讨、帮助,为会员提供商机;

(四)调节纠纷,排忧解难,帮助会员单位应对和解决在工作和生活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同时为会员企业提供咨询代理和法律援助等服务事项;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招商引资和政府职能转移等委托事项,为本会成员提供项目合作平台,发挥福建与江苏两地经济合作的桥梁作用;

(六)为会员单位提供内部有关信息资料,编写会员刊物和办好商会网站,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业绩,树立企业品牌和良好形象;

(七)加强与国内外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

(八)组织和参加其他有助于实践上述本会宗旨的合法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须是福建籍人士在江苏投资的企业;

(三)有加入商会的意愿,自觉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

(四)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8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33 %。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须是福建籍人士在江苏投资的企业;

(三)自觉遵守商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纳和除名;

(十三)接受监事长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80%。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8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3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理事长)或者8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有全局观念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出席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江苏省福建商会党支部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支部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力不受侵犯。

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和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力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和调动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智。

六、积极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注意在生产、工作中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特别注重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发展青年和妇女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它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任何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干部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组织生活会制度


一、党支部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会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确定好组织生活会的重点议题。

二、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坚持党性原则,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三、组织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通过交换意见、沟通思想、互相帮助,达到纠正缺点、误消除思想和工作上的分歧,增进团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 

四、针对组织生活会上提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每次组织生活会都要切实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

五、组织生活会由支部书记或由书记指派支部其他负责人负责主持,组织生活会必须备录记录或纪要。 


(三)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大会:党支部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主要任务是: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二、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主要议题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具体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组织工作问题。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四、上党课:每季度上一次党课,围绕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教育等。


(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好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到每半年讨论一次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展1-2名新党员。

二、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不断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入党积极分子要进行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

四、党支部讨论吸收新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严格按党章规定程序办理,并做到手续齐全、材料规范。

五、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确保新发展党员质量,严禁弄虚作假和突击发展党员,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严肃查处。


(五)党员学习制度


一、支部制订年度学习计划,做到学习内容明确、学习时间有保证。党员年均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天。学习要认真做好笔记,讨论时发言要畅所欲言、积极踊跃。

二、党员要根据支部学习计划,制订出个人学习计划,认真完成自学。学习理论要结合实际,在提高自身素质上努力下功夫。

三、党员学习的基本内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党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及科学文化知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知识等。 

四、学习方法要灵活多样,经常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心得交流。充分发挥党员电化教育的作用,每年组织党员观看电教片不少于4次,并结合党员思想实际做好观看和讨论记录。

五、支部对集体学习情况,要认真做好记录。要求党员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因病不能参加集体学习的,要提前请假。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参加集体学习教育的党员,支部应区别对待,可采取送学上门等方式搞好学习教育。支部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述学、评学、考学、督学”活动。 


(六)党籍、党费管理制度


一、所有党员应接受所属支部的领导和管理,党员应积极参加支部组织开展的党的组织生活;外出党员或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事先必须向支部请假,并坚持每季度向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党员必须完成支部所布置的各项任务,积极履行党章规定和各项义务。

二、党员的组织关系由上级党委建档管理。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转移组织关系时,由支部出具介绍信,党委负责做好接转工作。

三、党员必须按中组部的文件规定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支部每季度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负责将所收党费如数、及时地向上级党组织交纳。

四、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作自动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作出除名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七)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一、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

三、流动党员要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按期交纳党费,每季度向支部写信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返回时,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并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四、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八)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应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要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并根据当前形势和党的任务对党员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党员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内容。

三、民主评议开始前,党支部应组织党员认真搞好听取意见、学习教育和自我总结等准备工作。

四、民主评议活动中,所有党员要向支部大会作个人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的自我评议,然后进行互相评议。评议时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触及矛盾和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好表率。

五、民主评议后,支部要将评议情况向全体党员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的党员进行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区别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改正、劝退和除名处理。


(九)支部书记主要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支持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积极宣传和执和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认真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动力运用说服教育、示范引导和提供服务等方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和促进支部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同级社会各界人士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党、政、工、团的关系,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指导帮助各委员做好分管的工作。


(十)支部组织委员主要职责


支部组织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建设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做好支部换届选举和委员出缺增补的具体工作。

二、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搜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具体办理接收党员的各项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四、做发员的管理工作,转接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的情况。


(十一)支部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支部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宣传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党内外的思想动态,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完成上级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

二、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等传统宣传工具和有线电视、党建网站等现代传媒,大力开展宣传鼓动工作,表彰优秀党员,大力宣传先进思想和典型事例。

三、指导、协调相关单位积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积极开展各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业余科学、技术、文化学习及科学研究活动,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工作技能。


(十二)支部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支部纪检委员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管纪律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对党员进行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党员遵纪守法的自学性。

二、维护党的纪律,检查党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同各种违纪和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调查、处理党员违纪案件。

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四、经常向支部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汇报和反映党风党纪执行情况。


(十三)党支部请求汇报制度


党支部请求汇报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支部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请求汇报的制度。

一、党员向党请求汇报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和党内外群众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倾向。

二、请求汇报的方法是:

(1)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求汇报。

(2)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请求汇报。 

(3)党员外出时,应当每季度用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一次。

三、党支部向上级学组织请求汇报的主要内容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遇到需要向上级党组织明确解释的问题。

(2)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3)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4)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情况。请求汇报的要求是: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每季度请示汇报一次,可以采取口头汇报或书面汇报两种形式。


(十四)党的组织制度


党章明确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员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党员无故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要及时予以帮助教育。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无故不交纳党费,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要及时予以处理。


(十五)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一、党支部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支部的先进性模范作用。党支部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非常重要的议事日程上。

二、要经常分析和解决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三、抓好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四、党支部委员要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党支部要抓好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

六、发动党员做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其中包括党员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影响教育广大群众。

七、密切联系群众,根据党员的不同情况,每名党员都要联系几名群众,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他们排忧解难,切实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六)党员保密制度


一、保密制度的主要内容: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二、保障保密制度实施的主要措施:

1、经常不断地对党员进行保密教育,增强全体党员的保密观念;

2、加强领导,支部把保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有制度有检查。

3、对执行保密制度好的党员要予以表扬,对违反保密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处分。其中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应开除党籍,直至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苏省福建商会会长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福建商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会长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会长工作既分工合作,又忙而有序,根据本会实际,特举行会长会议,并形成制度。

一、会长会议参加人员为名誉会长、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必要时邀请顾问和理事列席。会议由秘书长主持。主要研究讨论商会工作安排及重大事项决策,根据需要由秘书长提请会长批准同意召开。

二、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安排在半年度末,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推迟。(若当月有活动,可与会议合并)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召开专题会议。

四、会议议题,主要有:

1、总结商会半年或全年工作,讨论研究半年或年度工作计划;

2、就本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做出研究,提交会议决定;

3、讨论研究商会重大事项,由会长会议决策;  

4、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会议审定;

5、审查通过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制定商会全年的经费预算;

6、研究决定商会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五、参加会议的各位会长,务必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向秘书处说明情况。

六、每次会长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以简报或通讯等形式在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向会员通报。

 


江苏省福建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会员管理,强化商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福建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目标是:及时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会员搭建凝聚乡情、共同发展的平台,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高效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商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蒙冀两地经济建设繁荣发展。

第三条 本商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福建籍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商会。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均为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商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江苏福建商会理事推荐表》,并根据要求向商会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商会秘书处审核;

(三)由商会秘书处初审,查实企业是否依法经营和符合入会标准;

(四)通过初审的企业,必须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入会。

(五)按照会费标准缴纳会费,开具会费收据。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商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有获得企业指导、信息服务、资源共享的权利;

(四)有参加本商会组织和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五)有在商会主办的活动以及商会报刊、微信公众平台发布信息、刊登广告的权利;

(六)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遵守本商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商会决议;

(三)积极促进本商会的发展,维护本商会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和协助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商会反映情况,出谋划策,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九条 商会全体会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会费。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本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商会批准,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商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

(三)擅自以本商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按时交纳会费的;

(五)违法本商会章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有损于行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


第四章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申请报告本商会秘书处,经常务理事会审核申请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商会将书面通知申请退会者;

第十二条 未按时缴纳会费者逾期达半年或拒交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商会各团体会员和分支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自行负责当地会员及会费的管理,可参照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苏福建商会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江苏福建商会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日常费用开支,根据《江苏福建商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据“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一、会费收入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赞助费、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活动或服务的手续费收入、银行利息收入、政府资助和社会捐献等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使用范围:

1、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律师费、广告费、房租费、水电费、花卉租赁费等开支;

2、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文体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奖励;

4、差旅费;

5、市内交通费;

6、午餐费;

7、接待费包括领导和来宾的“迎来送往”、接待、礼品等支出;

8、商会为会员服务(包括困难救助、丧事吊唁等)的各项活动和各项工作的支出。

三、商会的经费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合理使用。

四、经费为商会活动和商会日常办公费用。不准用会费去放贷、外借、转让或挪作他用。

五、使用和审批程序: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商会每年度依据年度预算编制年度资金计划,每月编制月度资金计划,包括一般日常办公费,经商会有关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人员工资和补贴及福利费、各种会议、讲座、经验交流表彰会的会务费、各种文体活动费、接待费等。

商会所有开支费用须吴建发会长签字审批同意。

各项费用支出须有合法原始凭证,并在正式票据上注明用途。

六、商会在银行专设一个基本帐户,根据银行要求办理有关手续,银行帐户专户专用,只供本会收支之用,帐户不得转让,不得出租、不得出借、不得为企业和其他单位代收代付资金。

收取会费的票据一律使用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据;其他业务代办和服务手续费等有偿服务收入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的统一收据。

七、为确保现金的安全,周转金不超过3000元,并做到现金、支票、印章入保险柜保管,不得在抽屉里“过夜”,不得私自带回家;为确保支票的安全,支票、商会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要分人分开保管,支票存放于出纳处,财务印章存放于会计处,法人印章存放于审批人处。

八、商会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各一名,分工负责。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九、监事组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督。

十、商会资产为会员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十一、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二、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江苏省民政厅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十三、本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如有变动,按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福建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江苏福建商会的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商会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资源,防止重要文件、资料的遗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商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商会档案是指在商会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商会有考察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1.商会秘书处设置档案室及档案管理员,档案管理员须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须对档案进行清点盘查并制作移交清册,并注明移交人、监交人、接收人及移交时间等信息。

2.商会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2.1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2负责商会档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负责商会成立、机构重组、对外交往等重大活动事项档案文件的跟进。按照归档规范、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2.3负责做好档案的查阅、借阅、利用等工作,熟悉档案内容,主动、热情、及时、准确提供档案。借阅和利用档案,必须做好登记工作。

2.4切实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霉、防虫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无损。不得窃取、出卖和涂改档案,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5对于保密档案,必须高度认识档案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执行保密制度。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三、档案的归档制度

1.归档范围

1.1商会行政档案,主要包括商会筹备、设立、申请、登记时的有关文件资料、商会的有效证照证件、规章制度等。

1.2商会内部行文资料文件,主要包含商会内部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统计报表、简报及会长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商会决定等。

1.3商会合同档案,主要包括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协议书等文件。

1.4商会对外的正式发文及与政府及有关单位的往来文书。

1.5商会邀请函,主要是指商会收到的来自江苏市外地驻宁机构管理局和省市工商联的活动通知,以及其他单位活动的邀请函。

1.6商会收到来自其他单位及个人的贺电及发出的贺信。

1.7商会会议纪要,主要包括商会常务会长、顾问会议及其他大型会议的会议纪要及会议讨论稿等材料文件。

1.8商会大事记,主要是指记录商会活动的文字及照片等文件资料。

1.9商会会员申请表及会员资料。

1.10商会的人事档案,包括职工劳动合同、职位调动、薪资福利等方面的文件。

2.档案的收集

商会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秘书处统一保存签发稿及打印稿;上级和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签收,经领导传阅后,由秘书处档案管理员进行登记和归档。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对商会的往来文件跟进,严格登记,做到有据可查。

3.档案的归档制度

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1对于办理完毕、属于归档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应定期进行收集并归档,文书档案的整编时间不超过半个月。为了不影响档案的借阅,无特殊情况下,其余类别档案的整编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星期。每年年初要对上年度的档案进行立卷,一般要求为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上年度各类资料的立卷工作。电子文档应随办随归,即办理完毕便进行收集归档。避免因机构变化、人事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而造成文件散失。

3.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档案管理员应将收集到的文件按规定和类别进行装订、分类、排列、编号、编目和装盒。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每份档案文件应编制出案卷目录,以便于检索查找。

3.3归档文书类文件应按件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副本在后;正文在前, 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印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来文与复文为一件时,复文在前,来文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3.4纸制类档案应确保归档文件的清晰、齐全和完整,有领导签字的原稿移 交要保管好。对于已破损的文件应及时予以修整,字迹模糊或易退变的文件应予以复制。

3.5声像档案应确保声像制品声像清晰、完整无损,照片及底片无斑点、划 伤、折痕及模糊不清等现象;同时要保证声像制品为原版(照片不分版)。

3.6电子档案应制作相应的纸质拷贝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确保文件无 病毒。

4.档案的编号

商会所有归档文件的编号应按如下方案进行:

4.1文书档案的编号应为:商会名称首字母+案卷种类简称[年度]件号。

例如:JSFJSH-会议[2014]001号,意指此资料为在江苏福建商会会议纪要类档案的2014年的第001号文件。

4.2声像资料的编号

4.2.1照片档案按产生时间、尺寸、制作材料等分类,并组成保管单位(卷)。 照片及底片可一并组卷保管,每张照片编一个照片号,并在照片背面注明编号;每组照片都必须填写照片档案说明,包括:照片的事由、摄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等。  

4.2.2录音带、录像带以每一盘为一个保管单位。录音带要在盒外贴上标签注明题名、讲话人姓名、职务、录音人录制时间、长度(时间)、保管期限等标识;录像带要在盒上注明题名、摄制单位、摄制日期、规格、制式、语种、长度(时间)、保管期限等标识。

四、档案的移交

1. 原则上凡属商会收集范围的档案资料,其原件均需移交至商会档案管理员。原件若已存政府部门或被其他单位留用的,可以移交复印件。

2.档案移交规定

2.1在所有档案移交前,档案管理员应仔细检查准备移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文件质量要求。

2.2 档案管理员接收档案时,应根据移交目录,与移交人共同逐页清点,双方在移交目录上均要签名确认。对重要、机密类的案卷,更需要仔细核对,经查验无误方可办理签收手续。

2.3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中的所有记录均须存档。

2.4对调出、离职等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前,必须清还档案。没有档案管理员签字,不得办理调离手续。

五、档案的利用

1.档案的借阅基本流程

仅在档案管理员处查阅一般数据和信息,办理普通登记手续即可;查阅涉密档案及内部资料,须经过商会秘书长批准,必要时报请会长审批。查阅时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注明查阅内容和目的,且必须在档案室当场查阅后归还,不得私自带出复印。

2.档案借阅规定

2.1档案借阅人无权将所借档案转借他人。

2.2借阅人需要复制档案时,应提出申请,档案人员按规定允其以复制。复 制件用后应及时归还,不得转让、交换或买卖。如无法进行归还的应注明复制件用途或提供资料证明。

2.3借阅档案必须按时归还,并及时办理返还注销手续。逾期无法归还应提前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借阅档案最长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还,因故不能按期归还者,须办理续借登记,累计借阅时间超过20天以上,须上报会长审批。节假日前和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归还档案。对无故严重超出归档时间的行为,将根据商会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2.4不允许外单位借阅档案,确需借阅的应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档案室,其摘抄内容也须领导同意且审核后方能带出。

2.5借阅者必须保证原样归还所借的档案资料,保证完整无损,不得拆散、抽换、圈点、划线、涂改或作其它任何标记。

2.6实物档案一般不外借,声像档案只能以复制件形式提供。

六、档案的销毁

1.公司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保管期限从长。

2.商会将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提出工作报告,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销毁档案必须由指定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该清册必须归档永久保存,以备查考。所有文件、资料和内部报刊,均不得当废纸处理。

七、相关责任

1.商会全体人员均应遵循公司的档案保密制度,违者视其造成损失的大小,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商会秘书处。


江苏省福建商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福建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各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 信息公开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公开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网站。

第五条 本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公开。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公开本会未经公开公开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公开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

件及信息公开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江苏省福建商会诚信自律公约

 

为切实提高商会会员诚信经营意识,形成会员企业间诚信合作机制,确保商会各项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经充分协商,制订下列公约,共同自觉遵守。  

一、遵法守法经营,自觉履行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备案,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取得经营许可证书。所经销的商品需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证所经销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二、勇担企业责任,增强诚信意识。企业在经营中应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践行承诺,严格遵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全面、忠实地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及时合理的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严格执行劳动法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三、规范融资行为,共建信用体系。搭建诚信互助、自律共赢的融资平台,实现融资行为的持续良性发展。加强行业内自律意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促使融资行为更加正规化。

四、遵守道德规范,强化永续服务。作为一名闽商,须品行端正、为人真诚、言行举止得体、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传播正能量。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自觉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及长期、稳定的服务行为,充分保障客户利益。

五、低碳环保节能,共促绿色发展。企业要积极宣传国家关于诚信自律政策,提倡销售低碳、环保产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主动监管企业排污、排气量,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蓝天常在、绿水长流、永续发展。

每个人、每个企业努力一小步,将汇聚成闽商诚信自律强大的正能量!让诚信闽商成为一种习惯,一种情感,一种荣誉,让我们共同为建设文明、公平、有序、和谐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